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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和股份(002070)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7-09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575号文核准,向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世讯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江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机构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6,170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7.0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3,251.70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1,516.17万元,发行人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735.53万元。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 年6月7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闽华兴所(2010)验字E-007号《验资报告》。
     为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小板企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及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本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莆田荔城支行(以下均简称“乙方”)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现将协议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募投项目                     开户银行                            账户              募集资金存款金额
     年产1,320万米液氨潮交联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37510188000271972     31,735.53万元注1
     整理高档面料建设项目及年
     产2,200 万米高档印染面料
     生产设备技术改造项目
     归还银行贷款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莆田荔城支行          13420101040011338       10,000 万元
     注1:31,735.53万元包括:年产1,320万米液氨潮交联整理高档面料建设项目10,572.29万元及年产2,200万米高档印染面料生产设备技术改造项目21,163.24万元,其中,年产2,200万米高档印染面料生产设备技术改造项目21,163.24万元将于本公司完成对控股子公司厦门华纶印染有限公司增资后、转入由厦门华纶印染有限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开设的专户:3751 0188 000 271972仅用于年产1,320万米液氨潮交联整理高档面料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以上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在募集资金使用期间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单张存单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并告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本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余小群、赵新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1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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