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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和股份(002070)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8-27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575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6,17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7.0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43,251.70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1,516.17万元,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735.53万元。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7日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闽华兴所(2010)验字E-007号《验资报告》。
    为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小板企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 年2 月修订)及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2010年7月9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定了《三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751 0188 000 271972,用于存放公司年产1,320万米液氨潮交联整理高档面料建设项目募集资金10,572.29万元及年产2,200万米高档印染面料生产设备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21,163.24 万元,共计31,735.53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亿壹仟柒佰叁拾伍万伍仟叁佰元整)。协议中同时约定:年产2,200万米高档印染面料生产设备技术改造项目21,163.24 万元将于公司完成对控股子公司厦门华纶印染有限公司增资后、转入由厦门华纶印染有限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详细情况参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2010年7月1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本公司《关于签订的公告》】
    但因相关规划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地的用地规划调整,年产2,200万米高档印染面料生产设备技术改造项目暂无法继续实施【详细情况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及2010年8月11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本公司《重大事项公告》】。为便于对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管理,公司已申请在中信银行股份公司厦门分行富山支行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将年产2,200万米高档印染面料生产设备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21,163.24万元转入该专户进行存储。截止2010年8月24日,公司在上述光大银行所开设专户余额为10,572.29万元,仅用于年产1,320万米液氨潮交联整理高档面料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010年8月25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信银行股份公司厦门分行富山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协议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342110182600071491,截止2010年8月24日,专户余额为_21,163.24__万元(大写: 贰亿壹仟壹佰陆拾叁万贰仟肆佰元整)该专户仅用于年产2,200万米
    高档印染面料生产设备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在募集资金使用期间若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单张存单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并告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本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余小群、赵新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11 年12 月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 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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