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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港股份(002077)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追加2010年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9-21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追加2010年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和追加情况
    2010年5月12日,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经发总公司”)及其子公司2010年产生日常经营关联交易结算总金额不超过101,200万元,其中代建厂房业务的交易金额不超过9000万元。
    2010年3月19日,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代建标准厂房项目的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就镇江新区中小企业创业园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代建项目签订代建合作协议,预计该项目将形成关联交易金额31,200万元。上述内容刊登于2010年3月2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代建标准厂房项目关联交易的公告》。
    鉴于2010年镇江新区招商引资先后引进了耐丝新型合金、TCO玻璃、碳纤维等新兴产业大项目,由于公司在工业厂房建设和管理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建设和管理经验,预计上述项目所需厂房均由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委托本公司代为建设。因此,预计本公司和全资子公司镇江港发工程有限公司2010年和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因代建厂房而产生的关联交易将增加2.98亿元。
    其他业务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不变。
    公司于2010年9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事项,关联董事朱林华、王建华均已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事项将在获得公司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与该事项有关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1、基本情况
    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洪明;注册资本38000万元;住所:镇江新区大港镇通港路东(金港大道98号);经营范围:辖区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对外投资;土地批租;投资开发;房屋租赁;咨询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镇江新区大港开发总公司的控股股东,经发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 条规定的情形,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3、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各关联方为依法存续并持续经营的独立法人实体,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情况都相对稳定,向上市公司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可能性较小,具备较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按一般市场经营规则进行,与其他业务往来企业同等对待。本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双方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市场原则进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经发总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是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目前公司房地产、园区开发等业务领域主要涉足在镇江新区,公司可以利用新区大发展的资源,积累经验,保证公司正常稳定的发展。预计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日常经营关联交易还会持续。 
    公司与经发总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对于公司的经营发展是必要的;定价原则为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市场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交易的决策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进行,日常经营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公司与经发总公司在业务、人员、财务、资产、机构等方面独立,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公司已将《关于追加2010年度日常经营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提交给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追加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事前进行了认真审核,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追加2010年度发生的代建厂房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额,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因正常的业务需要而进行的,关联交易的价格是按照市场价格协议协商确定的,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持续经营。在进行表决的过程中关联董事予以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未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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