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会议时间:2010年10月13日上午10点 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69号商务中心写字楼12Fa公司会议室 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新华先生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10月1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年10月12日15:00至2010年10月1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4名,代表股份87,597,3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98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人,代表股份84,436,7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912%。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32人,代表股份3,160,5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71%。 三、提案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以特别决议分别通过了议案1和2; 各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16,090,569股,关联股东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同意16,031,2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15%;反对5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87,597,369股。同意87,536,3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4%;反对18,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弃权42,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鲍卉芳律师、周群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