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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鸿图(002101)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1-09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26号文件核准,本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0万股,新增股份于2010年11月1日上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于2010年10月20日全部到位,并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广会所验字[2010]第10004980013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东海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统称为“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本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专户仅用于广东鸿图铝合金精密压铸件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开户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东海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海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东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海证券每季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本公司授权东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商业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商业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商业银行按月(每月_5_日之前)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海证券。商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本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商业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东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海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商业银行,同时向本公司、商业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海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本公司、商业银行、东海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东海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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