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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隆实业(002105)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2-10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时间:2010年12月09日(星期四)下午14:00~15:30
  2、股权登记日:2010年12月02日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办中环路55号 信隆公司办公楼301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廖学金先生
  7、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均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五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62,793,0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7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 审议《关于》的议案
  同意该议案的股份数	162,793,025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反对该议案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弃 权 的 股 份 数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决议通过了了《关于》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 2010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 已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及 2010 年 10 月
  2、 审议《关于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 1-9 月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超出预
  计金额》的议案
  关联方股东利田发展有限公司代表股份数 11238 万股(41.93%),宇兴投资有限公司 代表股份数 19,133,451 股(7.14%)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进行投票表决,表决结 果如下
  同意该议案的股份数	31,279,574 股,占出席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 反对该议案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弃 权 的 股 份 数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决议通过了《关于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 1-9 月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
  超出预计金额》的议案
  该议案已经 2010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 已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及 2010 年 10 月  27 日的《证券时报》上。
  3、审议《关于修订的议案》 同意该议案的股份数 162,793,025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反对该议案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弃 权 的 股 份 数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决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的议案。
  同意依《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案内容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第四十六条 二、 授权内容"就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内容进行修订。
  该议案已经 2010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 已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及 2010 年 11 月 23 日的《证券时报》上。
  4、审议《关于修订〈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该议案的股份数 162,793,025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
  反对该议案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弃 权 的 股 份 数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决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议案》的议案。
  同意依《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内容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条 1、投资决策程序" 内容进行修订,增加董事会对董事长直接授权内容。
  该议案已经 2010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 已刊登于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及 2010 年 11 月 23 日的《证券时报》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张锡海律师、招嘉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零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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