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10〕325号 关于对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岳阳市九华山2号; 林军华,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彭朝晖,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任春龙,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罗林雄,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陈 鹏,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胡福良,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付应勤,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李 文,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邓丽辉,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向朝阳,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徐笑龙,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胡良双,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周应彪,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戴浪涛,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未及时披露生产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公司的尿素生产线自2010年4月6日开始停车检修,检修时间预期为30天。2010年5月20日,公司检修基本完成后,因市场环境影响,公司决定继续停车限产。 2010年5月12日,本所就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生产环境是否正常向公司进行问询。2010年5月17日,公司作出经所有董事、监事、高管签字确认的回复,称公司生产运转基本正常,合成氨处于停车检修状态,外部条件和生产环境基本正常。 2009年度公司尿素销售额超过公司营业收入的85%,公司的上述停产情形已导致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直至2010年6月1日,公司才对停产情况进行了公告。 二、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多处披露瑕疵。公司披露的2009年年度定期报告存在多处错误,且进行了多处更正。 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第2.7条、第7.3条的规定。公司董事林军华、彭朝晖、任春龙、罗林雄、陈鹏、胡福良,监事付应勤、李文、邓丽辉、向朝阳、徐笑龙,副总经理胡良双,总工程师周应彪,财务总监戴浪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林军华、彭朝晖、任春龙、罗林雄、陈鹏、胡福良、付应勤、李文、邓丽辉、向朝阳、徐笑龙、胡良双、周应彪、戴浪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湖南天润化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主题词:公司 处分 决定 抄送:中国证监会、湖南证监局,本所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纪委书记、总经理助理、各部室,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办公室 2010年10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