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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邦股份(002124)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5-11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会议于2010年5月10日上午9:30在上海市松江区松卫北路665号企福天地9楼公司上海行政中心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吴天星主持了此次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4,624,2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78%。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一)普通决议事项: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吴天星、张邦辉、叶显义、洪建平、陈亚民、包银彬、盛宇华、周继勇、王保平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其中盛宇华、周继勇、王保平为独立董事,其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以上九名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吴天星先生为董事
    同意:表决权数114,624,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总数的100.0000%;
    2)选举张邦辉先生为董事
    同意:表决权数114,624,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000%;
    3)选举叶显义先生为董事
    同意:表决权数114,624,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000%;
    4)选举洪建平先生为董事
    同意:表决权数114,624,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000%;
    5)选举陈亚民先生为董事
    同意:表决权数114,624,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000%;
    6)选举包银彬先生为董事
    同意:表决权数114,624,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000%;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选举盛宇华先生为独立董事
    同意:表决权数114,624,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000%;
    8)选举周继勇先生为独立董事
    同意:表决权数114,624,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000%;
    9)选举王保平先生为独立董事
    同意:表决权数114,624,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000%;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胡来根、张淮龙为公司监事,与公司工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朱凌盈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选举胡来根先生为监事
    同意:表决权数114,624,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000%;
    2)选举张淮龙先生为监事
    同意:表决权数114,624,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000%;
    监事候选人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上述董事、监事的简历详见2010年4月21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0-014)、《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0-015)。
    3、以114,624,29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提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二)审议特别决议事项
    4、以114,624,291股赞成(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鲍金桥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天邦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承义证字[2010]第44号《关于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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