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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核材(002130)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1-12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期间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以现场形式召开,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表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11月11日 下午2:30-3: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新区兰景北路沃尔工业园办公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周和平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大会的股东共111名,代表股份130,948,761股,占公司总股本24457.5万股的53.54%,参加现场会议股东7人,其中受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130,069,335股,占公司总股本24457.5万股的53.18%;参加网络投票表决104人,所持和代表股数为879,4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130,890,961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反对39,400股,弃权18,400股,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0年度配股方案的议案》。
    1、本次配售股票类型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130,832,26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89,698股,弃权26,800股,审议通过。
    2、本次发行方式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130,832,26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89,698股,弃权26,800股, 审议通过。
    3、本次配股基数、比例和数量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130,824,26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反对100,698股,弃权23,800股,审议通过。
    4、本次配股定价原则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130,821,26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反对100,698股,弃权26,800股,审议通过。
    5、本次配股的配售对象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130,821,26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反对100,698股,弃权26,800股,审议通过。
    6、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130,821,26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反对100,698股,弃权26,800股,审议通过。
    7、本次配股的发行时间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130,871,361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反对50,600股,弃权26,800股,审议通过。
    8、本次配股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130,831,76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90,198股,弃权26,800股,审议通过。
    9、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限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130,832,26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89,698股,弃权26,800股,审议通过。
    本次配股议案尚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0年度配股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该议案经表决,同意130,830,06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反对89,198股,弃权29,500股,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0年度配股相关事项的议案》。
    该议案经表决,同意130,830,26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89,198股,弃权29,300股,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拟向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议案》。该议案经表决,同意130,833,963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反对89,198 股,弃权25,600股,审议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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