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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宇集团(002133)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7-22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0年7月3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于2010年7月21日上午9时在杭州市平海路8号公司508会议室现场召开。
  一、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8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7,983,2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74%。其中,现场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7,300,499股,占公司总股本49.60%;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6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682,723股,占公司总股本2.14%。
  会议由王鹤鸣董事长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和保荐代表人列席了会议,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257,374,832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6%,577,790股反对,30,600股弃权,通过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2、审议《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257,250,612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2%,667,490股反对,65,120股弃权,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和发行价格的议案》。
  3、审议《关于确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3-1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以257,443,412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9%,442,990股反对,96,820股弃权,通过了《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3-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以257,443,412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9%,442,990股反对,96,820股弃权,通过了《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3-3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以257,443,412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9%,442,990股反对,96,820股弃权,通过了《发行数量》。
  3-4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以257,443,112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9%,445,090股反对,95,020股弃权,通过了《发行对象》。
  3-5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以257,443,412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9%,444,790股反对,95,020股弃权,通过了《认购方式》。
  3-6定价基准日与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以257,397,912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7%,529,690反对,55,620股弃权,通过了《定价基准日与发行价格》。
  3-7限售期安排
  表决结果:以257,443,412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9%,442,990股反对,96,820股弃权,通过了《限售期安排》。
  3-8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以257,443,412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9%,442,990股反对,96,820股弃权,通过了《上市地点》。
  3-9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
  表决结果:以257,443,412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9%,442,990股反对,96,820股弃权,通过了《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
  3-10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表决结果:以257,443,412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9%,442,990股反对,96,820股弃权,通过了《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3-11决议有效期限
  表决结果:以257,443,412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9%,442,990股反对,96,820股弃权,通过了《决议有效期限》。
  4、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257,259,312股赞成,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72%,642,790股反对,81,120股弃权,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梁瑾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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