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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002142)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2-2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0日在宁波开元名都大酒店召开。本行现有董事18名,实到15名,孙泽群董事委托陆华裕董事表决,徐万茂董事委托俞凤英董事表决,陈光华董事委托杨晨董事表决,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部分监事列席会议。宁波银监局派员出席会议。本次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陆华裕董事长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会议同意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本议案报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监管机构批准后生效。
  本议案同意票1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同意对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
  本议案报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同意票1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时利众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时利众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报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报监管机构资格审定。
  时利众,男,1955年6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宁波市电力开发公司总经理)。
  时先生历任宁波电业局计划处处长,宁波市电力开发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2004年3月至今任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宁波市电力开发公司总经理);兼任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05年1月起至今任本行董事,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持有公司股份13500股。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本议案同意票1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戴志勇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戴志勇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报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报监管机构资格审定。
  戴志勇,男,1971年3月出生,大学学历,经济师、律师,现任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戴先生曾任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部经理、审
  计室主任、投资管理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任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2008年5月至今任本行董事,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本议案同意票1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孙泽群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孙泽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报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报监管机构资格审定。
  孙泽群,男,1951年生,拥有芝加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新加坡大学荣誉理学学士学位。现任华侨银行集团首席财务官。
  孙先生于2002年加入华侨银行担任集团首席财务官至2008年6月。并于2007年4月被任命为高级执行副总裁。孙先生于
  2008年6月至2010年4月担任华侨银行集团投资部总裁,负责管理华侨银行集团战略投资及合资公司,他也管理集团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和房产等非核心投资。孙先生2006年8月起至今任本行董事,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本议案同意票1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陈永明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陈永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报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报监管机构资格审定。
  陈永明,男,1959年出生,拥有美国芝加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美国乔治敦大学学士学位。现任华侨银行香港分行行长及华侨银行东北亚洲区域总经理。
  陈先生于2005年1月加入华侨银行担任新加坡华侨银行驻中国总代表处总代表,负责管理华侨银行于中国的业务。于2007年8月被任命为华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行长。
  于2009年9月被派驻香港并担任华侨银行东北亚洲区域总经理,负责管理香港、日本、韩国及台湾之业务并出任华侨银行香港分行行长。
  在加入华侨银行前,陈先生于1995年至2004年担任上海丽佳制版印刷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在进入中国发展前,陈先生曾在新加坡的财政机关和银行服务了近10年。陈先生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本议案同意票1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宋汉平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宋汉平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报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报监管机构资格审定。
  宋汉平,男,1963年7月出生,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现任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宋先生自1984年以来历任宁波波美拉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宁波裕江塑胶公司、宁波裕江实业总公司总经理,宁波亨润集团公司总经理,宁波二轻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宁波轻工控股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2002年4月至今任宁波富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2006年12月兼任八一富邦(宁波)男子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董事长。2005年1月起至今任本行董事,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本议案同意票1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徐万茂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徐万茂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报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报监管机构资格审定。
  徐万茂,男,1945年8月出生,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华茂集团董事局主席兼集团党委书记,兼任宁波华茂教育集团、宁波华茂外国语学校董事长。
  徐先生自1968年以来历任宁波云洲乡工艺竹编厂副厂长、厂党支部书记、厂长,宁波文教科技器材厂厂长,宁波华茂集团总公司总裁、党委书记,华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总裁。2000年宁波华茂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华茂集团董事局主席兼集团党委书记至今;2005年1月起至今任本行董事,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持有公司股份20万股。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本议案同意票1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李如成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李如成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报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报监管机构资格审定。
  李如成,男,1951年6月出生,高级经济师。现任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并兼任宁波盛达发展公司、宁波雅戈尔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先生为第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连续两届担任中国服装协会副理事长,获"浙江省跨世纪十大杰出改革家"、"浙江省突出贡献企业经营者"称号。历任宁波青春发展公司总经理,宁波雅戈尔制衣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先生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本议案同意票1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陈光华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陈光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报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报监管机构资格审定。
  陈光华,男,1960年8月出生,大专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杉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先生历任宁波甬港服装厂财务科长、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杉杉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杉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自2010年4月起任本行董事,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本议案同意票1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陆华裕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陆华裕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报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报监管机构
  资格审定。
  陆华裕,男,1964年9月出生,高级会计师,经济学硕士。现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
  陆先生于1988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预算二处、综合处处长,局长助理兼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宁波市财政局副局长等职;2000年11月-2005年1月任本行行长;2005年1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董事。陆先生持有公司525万股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与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及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议案同意票1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俞凤英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俞凤英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报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报监管机构资格审定。
  俞凤英,女,1958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副董事长、行长。俞女士于1980年9月参加工作,历任鄞县财政税务局直属所所长,中国银行鄞县支行副行长、行长,宁波市城市信用联社副主任,本行副行长;2005年1月至今任本行行长;2006年9月起兼任公司董事会副董事长。俞女士持有公司382.5万股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与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及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议案同意票1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洪立峰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洪立峰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报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报监管机构资格审定。
  洪立峰,男,1964年12月出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副行长。
  洪先生于1986年7月参加工作,历任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北仑支行副行长,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信用卡处、信贷业务处副处长,香港华侨商业银行中国业务部、工商业务部经理、高级经理、主管,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分行业务部高级经理,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结算业务处处长;2003年1月至今任本行副行长;2005年1月至今任本行董事。洪先生持有公司470万股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与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及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议案同意票1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罗维开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罗维开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报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报监管机构资格审定。
  罗维开,男,1965年4月出生,研究生学历,经济师,现任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副行长。
  罗先生历任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科长、处长助理,本行天源支行副行长,本行财务会计部总经理,兼任总行营业部主任及电子银行部总经理;2005年3月至2007年8月任本行行长助理;
  2007年8月至今任本行副行长。2006年8月起任本行董事。罗先生持有公司455.4403万股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与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及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议案同意票1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蔡来兴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蔡来兴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报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报监管机构资格审定。
  蔡来兴,男,1942年6月出生,大学学历。蔡先生毕业于上海同济大学,于1996年至2008年期间担任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前曾任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分管计划、财政、金融及研究等综合经济工作)、上海市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兼浦东开发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研究室主任等职务。在经济、金融和企业管理等领域拥有几十年经验,1988年被国家人事部授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经济专家。此外,蔡先生还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蔡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与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及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议案同意票1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谢庆健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谢庆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报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报监管机构资格审定。
  谢庆健,男,1944年1月出生,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谢先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中国
  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参事。现任浙江省金融教育基金会理事长。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与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及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议案同意票1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唐思宁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唐思宁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报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报监管机构资格审定。
  唐思宁,男,1948年11月出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唐先生曾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外资司外债信息处副处长、综合
  处处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外资司副司长、国际收支司司长,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巡视员、调查统计司司长、参事室主任。唐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与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及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议案同意票1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李蕴祺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李蕴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报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报监管机构资格审定。
  李蕴祺,男,1951年3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河北金融学院院外教授,河北经贸大学院外硕导。
  李先生1994年3月起担任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总稽核(副厅局级);1998年11月起任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局长;2003年5月起任中国银监会河北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正厅局);2008年3月起任中国银监会案件督导组组长,中国银监会银行业案件稽查局/银行业安全保卫局局长;2010年4月至12月任中国银监会天津监管局巡视员。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与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及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议案同意票1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肖志岳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肖志岳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报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报监管机构资格审定。
  肖志岳,男,1958年8月出生,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籍,拥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现任信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肖先生具有香港及英国律师资格,并自1996年至2007年担任史密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07年至2010年间,肖先生先后担任瑞士信贷(香港)董事总经理及高级顾问。肖先生曾参与和负责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数十家公司的重组和上市,并参与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收购美国优尼科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收购Addax等海外并购事宜。肖先生于2010年6月起,担任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于2010年9月起,担任上海长甲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肖先生拥有杭州大学经济系学士学位、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法律系硕士学位和伦敦大学英王学院法律系博士学位。肖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与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及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议案同意票1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十、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朱建弟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朱建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报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报监管机构资格审定。
  朱建弟,男,汉族,1965年出生,博士,中共党员,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主任会计师。
  朱先生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25年,历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主任会计师、董事长。并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上海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担任财政部内部控制委员会委员、财政部会计信息化委员会委员,担任上海市第十一届政协委员,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担任上海市国有企业董监事认定委员会委员,并曾获得2005年"上海市杰出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2008年度"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荣誉称号。朱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与公司拟聘的其他董事、监事及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议案同意票1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上述第(十五)至(二十)项议案中涉及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有关资料将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审核无异议后将提交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对第三届董事会各位董事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
  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1年1月14日上午在宁波开元名都大酒店召开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详细内容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议案同意票1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1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机构发展计划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1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风险管理限额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1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一客户和单一集团授信限额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1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总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同意票1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参加竞拍杭州钱江新城土地的议案,同意在获得股东大会的授权下,授权经营管理层在本次会议确定的竞拍价格以内参加钱江新城A-01-2地块的竞拍。该地块处于新城板块核心区域,用地面积为1.68万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为10.79万平方米,容积率6.5,建筑密度40%,绿化率20%,建筑高度160米,地下室面积约为4万平方米,用地性质为商业金融用地。如竞拍成功,该地块用于建造杭州分行大楼。大楼除杭州分行自用外,根据杭州市的有关规定,由经营管理层实施多余部分的对外出售或出租事宜。
  本议案报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同意票1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十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南京分行购置新办公大楼的议案。
  会议同意购置位于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2号新街口商业圈的凯润金城大厦1至10层作为南京分行新办公大楼,建筑面积约为
  12601.23平方米,总体投资预算额约为32000万元,大楼购入后,绝大部分用于南京分行自行使用。会议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签署购买协议等大楼购置相关事宜。
  本议案同意票1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特此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一、将公司《章程》第六条"本行住所:浙江省宁波市中山东路294号,邮政编码315040"修改为"本行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邮政编码315100"。
  二、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第十三款"审议本行单笔金额在10亿元(不含)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审议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修改为"审议本行单笔金额在10亿元(不含)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和处置、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审议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
  三、将公司《章程》第八十三条第(五)款"本行单笔金额在10亿元(不含)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审议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修改为"本行单笔金额在10亿元(不含)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和处置、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审议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
  四、将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三条中"董事可以由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4,但不应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修改为"董事可以由行长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五、将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由18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董事会中由本行高级管理层成员担任董事的人数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4,但不应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修改为"董事会由18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
  六、将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固定资产购置单笔在9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下的由董事会授权行长批准;9000万元人民币-10亿元人民币由董事会批准;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全行固定资产净值总额控制在全行净资产的50%以内,超过的每笔均必须由董事会批准。
  本行对外投资指本行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的股权投资。对外投资单笔在9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下的由董事会授权行长批准;
  9000万元人民币-10亿元人民币由董事会批准;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本行收购出售资产指本行收购和出售的股权性资产。收购出售资产单笔在9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下的由董事会授权行长批准;9000万元人民币-10亿元人民币由董事会批准;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本行资产抵押指本行的固定资产对外抵押的行为。资产抵押单笔在9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下的由董事会授权行长批准;9000万元人民币-10亿元人民币由董事会批准;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本行对外担保指除保函等正常业务外的由本行为第三方出具的需承担风险的担保行为。对外担保单笔在9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下的由董事会授权行长批准;9000万元人民币-10亿元人民币由董事会批准;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本行委托理财指本行以自有资产委托其他机构理财等行为。委托理财单笔在9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下的由董事会授权行长批准;9000万元人民币-10亿元人民币由董事会批准;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修改为"董事会应当确定固定资产购置和处置、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固定资产购置和处置单笔在1.6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由董事会授权行长批准;1.6亿元人民币-10亿元人民币由董事会批准;
  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全行固定资产净值总额控制在全行净资产的50%以内,超过的每笔均必须由董事会批准。
  本行对外投资指本行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的股权投资。对外投资单笔在1.6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由董事会授权行长批准;
  1.6亿元人民币-10亿元人民币由董事会批准;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本行收购出售资产指本行收购和出售的股权性资产。收购出售资产单笔在1.6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由董事会授权行长批准;
  1.6亿元人民币-10亿元人民币由董事会批准;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本行资产抵押指本行的固定资产对外抵押的行为。资产抵押单笔在1.6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由董事会授权行长批准;1.6亿元人民币-10亿元人民币由董事会批准;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本行对外担保指除保函等正常业务外的由本行为第三方出具的需承担风险的担保行为。对外担保单笔在1.6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由董事会授权行长批准;1.6亿元人民币-10亿元人民币由董事会批准;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本行委托理财指本行以自有资产委托其他机构理财等行为。委托理财单笔在1.6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由董事会授权行长批准;1.6亿元人民币-10亿元人民币由董事会批准;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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