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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州矿业(002155)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2-01
						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191”文《关于核准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的核准,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8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2.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2,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7,220.40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5,279.60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07年8月7日存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XYZH/2007A5008-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于2010年5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该决议,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0,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2010年5月22日至2010年11月21日。公司已于2010年11月5日归还该笔资金。截至2010年10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6,484.96万元(不包括11月5日归还的10,000万元)。
  二、本次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由于公司生产经营规模扩大,导致流动资金需求增加。为了有效减少公司财务费用,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继续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2010年11月30日至2011年5月29日,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到期后足额及时归还。若募集资金项目因发展需要,实际实施进度超过目前预计,公司将随时利用自有资金及时归还,以确保项目进展。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预计可降低财务费用约283万元。
  公司同时承诺:
  1. 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2. 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3. 过去十二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4.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并予以公告。
  三、公司保荐机构、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出具了如下专项意见:
  1. 上述公司拟运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第二十条规定中的如下条件:
  (1)没有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2)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3)本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占募集资金净额(115,279.60万元)的比例为8.67%,没有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4)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预计为6个月,不超过6个月。
  (5)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2. 本次通过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可节省公司财务费用,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本次运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事宜尚需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在履行上述程序的条件下,我们对辰州矿业实施本次运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事宜无异议。
  监事会对公司提出的关于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方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后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减少公司财务费用,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自2010年11月30日至2011年5月29日。
  独立董事成辅民先生、吴淦国先生和王善平先生对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备查文件:
  1. 《公司二届十九次董事会决议》;
  2. 《公司二届十二次监事会决议》;
  3. 《公司独立董事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
  资金的专项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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