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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5-14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公司股东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截止提交临时提案日,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68.46%的股权)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三项临时提案。(详见公司2010年4月29日关于增加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暨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的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5月13日在成都市成飞宾馆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93,528,9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28,892,000股的72.56%。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程福波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93,528,93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购置土地厂房进行扩能搬迁暨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详细内容见2010年4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关于购置土地厂房进行扩能搬迁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二)会议以93,528,93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详细内容见2009年10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三)会议以93,528,93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的议案》。
    (四)实施累积投票制度,审议通过了《关于推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程福波先生、刘宗权先生、许培辉先生、王锦田先生、聂宏先生、王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曹延安先生、刘锡良先生、彭启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经逐项表决,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情况为:
    (1)选举程福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93,528,9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选举刘宗权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93,528,9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选举许培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93,528,9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选举王锦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93,528,9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选举聂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93,528,9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选举王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93,528,9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经逐项表决,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情况为:
    (1)选举曹延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93,528,9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选举刘锡良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93,528,9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选举彭启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93,528,9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五)实施累积投票制度,审议通过了《关于推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徐辉平先生、张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经逐项表决,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情况为:
    1、选举徐辉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93,528,9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选举张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93,528,9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四川成飞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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