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083号文核准,公司于2010年8月26日公开发行了63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63,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60,686.66万元,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 个月以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下称“专户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 基于上述情况,根据《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第八章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甲方)、第一创业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以下简称“第一创业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蕉岭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蕉岭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蕉岭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如下: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蕉岭县支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号为44191101040006616,截至2010 年9月3日,专户余额为32,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连平金塔混凝土项目、连平新恒塔混凝土项目、蕉岭混凝土项目、梅县混凝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蕉岭支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号为44001727751053001667,截至2010 年9月3日,专户余额为14,599.66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饶平混凝土项目、揭西混凝土项目、陆河混凝土项目、揭阳混凝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号为801516320108097001,截至2010 年9月3日,专户余额为7,27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兴宁混凝土项目、惠阳混凝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蕉岭支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号为2007025129024952636,截至2010 年9月3日,专户余额为7,19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大埔混凝土项目、丰顺混凝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第一创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一创业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第一创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第一创业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第一创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姜杰、过琥岗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第一创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第一创业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5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第一创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第一创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第一创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第一创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第一创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第一创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第一创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第一创业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1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塔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