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陈祖珍、涂蓬芳给予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陈祖珍,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 涂蓬芳,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09年4月8日,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妮股份”)公告2008年年度报告,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安妮股份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审国际审字〔2009〕第00001号),陈祖珍、涂蓬芳为签字注册会计师。 2010年4月30日,安妮股份发布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披露了2008年度会计差错事项并对会计差错进行了追溯调整:2008年的营业收入由488,018,825.70元调整为399,101,892.93元,利润总额由59,985,518.37元调整为41,518,425.02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52,782,831.57元调整为34,622,408.99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由46,449,386.22元调整为28,288,963.46元。 陈祖珍、涂蓬芳在为安妮股份出具2008年年度审计报告时,未能及时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安妮股份存在的会计差错事项,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3条的规定。 鉴于陈祖珍、涂蓬芳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5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给予陈祖珍、涂蓬芳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陈祖珍、涂蓬芳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