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为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锦园南路99号; 张 杰,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林旭曦,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张 慧,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郑伟鹤,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郭永芳,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少平,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 伟,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利国,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高树荣,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周震国,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薛 岩,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杨秦涛,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梅英,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09年4月8日,公司公告2008年年度报告,披露了公司经审计的2008年财务报告。2010年4月30日,公司发布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披露了公司2008年度会计差错事项并对会计差错进行了追溯调整:公司2008年的营业收入由488,018,825.70元调整为399,101,892.93元,利润总额由59,985,518.37元调整为41,518,425.02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52,782,831.57元调整为34,622,408.99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由46,449,386.22元调整为28,288,963.46元。 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的规定。公司董事张杰、林旭曦、张慧,以及财务总监杨秦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郑伟鹤,独立董事郭永芳、何少平、赵伟,监事陈利国、高树荣、周震国、副总经理薛岩以及董事会秘书王梅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次要责任。 鉴于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张杰、林旭曦、张慧、杨秦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郑伟鹤、郭永芳、何少平、赵伟、陈利国、高树荣、周震国、薛岩、王梅英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