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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妮股份(002235)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1-17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叁佰万元整(¥3,000,000.00)后生效。
  2.合同的履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
  3.本合同标的:以本公司为主的联合体对全国的国税系统提供票据印制服务。
  该票据印制服务防伪要求严格,技术含量高。对公司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产品质量控制、安全控制、配送能力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基本情况:
  合同甲方: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前身是财政部税务总局,成立于1950 年;1993 年定名为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与本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合同乙方: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至美数码防伪印务有限公司、武汉新文票据印刷有限公司。
  (1)、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锦园南路99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9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杰
  经营范围:1)纸涂布加工;2)纸张加工、本册、包装用品加工、办公耗材加工、制作及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3)销售机械电子设备、计算机及软件、办公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纺织品、服装和鞋帽;4) 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5)包装装潢印刷品(不含商标)、其它印刷;6)汽车销售(不含乘用车);(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2)、北京至美数码防伪印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隆庆街11号一层
  注册资本:人民币5050万元
  法定代表人:林旭曦
  经营范围:其他印刷品制版、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制版、印刷;生产印刷器材、镜框、包装制品、不干胶制品、铝塑标牌、激光全息标志(未经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印刷器材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印刷技术培训。
  北京至美数码防伪印务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60%股权。
  (3)、武汉新文票据印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解放路485号
  注册资本:2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郑健
  经营范围: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税控产品及电子、IT设备的销售服务。
  武汉新文票据印刷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2.公司上一年度为与国家税务总局未发生类似业务往来。
  3.履约能力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主管税收工作的直属机构,具备履约能力。
  公司及北京至美数码防伪印务有限公司、武汉新文票据印刷有限公司均具备多年防伪票据产品生产经验,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和高素质的员工队伍,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标的:合同履行期间内为全国国税系统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的印制、运输及合同有效期内的相关服务;
  2、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叁佰万元整(¥3,000,000.00)后生效。
  3、合同金额:本合同货物单价为二联票人民币0.07元/份;五联票人民币0.217元/份。合同金额以每批《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计划通知》的数量,按照合同货物单价进行逐批结算。
  4、合同签署时间:2010年11月15日
  5、履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
  6、履行地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指定的唯一地点。
  7、合同实施方式:由本公司统一组织合同的实施并对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合同款项结算;联合体成员之间按约定结算条件进行内部结算,主要结算原则为:(1)、联合体各成员之间实施区域分工,公司负责上海等14个区域、北京至美数码防伪印务有限公司负责北京等16个区域、武汉新文票据印刷有限公司负责河南等6个区域;(2)、公司按业务金额提取不低于5%的日常运营管理费用(具体提取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10%);(3)、武汉新文票据印刷有限公司承接区域所产生的利润由公司与武汉新文票据印刷有限公司平均共享。
  8、违约责任:
  (1)、如在合同有效期内提交的产品质量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提出索赔;(2)、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五(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十(10%)。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根据合同规定终止合同。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是国家税务总局首次对外公开招标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工作,公司中标该项目表明公司在票据印制技术及安全、配送等综合服务能力得到客户的认可。同时,通过本项目运作,公司将进一步积累为核心客户提供综合服务解决方案的经验,提升公司在市场和行业中的影响力。
  依据招标文件估算,合同的履行预计可增加公司合同期内的销售收入5300万元(含联合体各成员),对公司营业利润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具体销售收入及营业利润的影响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每年实际下达的印制数量及公司具体负责的各区域实际印制数量确定确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合同的履行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特此公告。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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