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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5-22
						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新增、变更和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情况,公司已于 2010 年4 月24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进行了公告。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2010 年 5 月21  日上午9:00; 
      (2 )、召开地点:本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 )、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进飞先生; 
      (6 )、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4 名,代表股 14,676.5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73.02%。 
      (2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3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孙立、路少红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表决结果:其中同意票为 14,676.5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票0 股;反对票为0 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其中同意票为 14,676.5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票为0 股;反对票为0 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其中同意票为 14,676.5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票为0 股;反对票为0 股。 
     4、审议通过了《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 
     表决结果:其中同意票为 14,676.5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票为0 股;反对票为0 股。 
     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09年年末总股本201,000,000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送现金0.50元(含税)。 
     2009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5、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继续聘请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其中同意票为 14,676.5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票为0 股;反对票为0 股。 
     6、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其中同意票为 14,676.5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票为0 股;反对票为0 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向的议案; 
     表决结果:其中同意票为 14,676.5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票为0 股;反对票为0 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四家控股子公司25%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其中同意票为 14,676.5 万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票为0 股;反对票为0 股。 
      议案 7 与8 为相互依存关系。 
   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张晏维先生、窦钰先生和刘林青先生向大会分别作了2009年度工作的述职报告。公司独立董事2009年度述职报告全文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1、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孙 立、路少红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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