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0年9月21日,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人出售商品房的议案》,关联董事李渊先生回避表决,该议案得到了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同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杭州阳光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谢谦女士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将阳光海岸项目建筑面积为377.12平方米的商品房,以总价人民币12,096,501.00元出售给谢谦女士;公司与卢薏女士、胡宇婕女士分别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城市之星项目面积均为241.11平方米的两套商品房,分别以总价人民币9,658,625.00元和9,333,126.00元出售给卢薏女士和胡宇婕女士。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述交易属关联交易。上述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也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自2010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谢谦女士、卢薏女士和胡宇婕女士没有发生过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谢谦女士:公司副总经理朱立东先生之配偶; 2、卢薏女士:公司财务总监沈伟东先生之配偶。 2、胡宇婕女士: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李渊先生之配偶。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阳光海岸项目建筑面积为377.12平方米的商品房一套和城市之星项目面积均为241.11平方米的商品房两套。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价格按阳光海岸项目和城市之星项目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交易价格、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 1、谢谦女士所购买的商品房总价为人民币12,096,501.00元;购房款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2010 年 9 月 21 日前支付1,000,000.00元;2011年1月16日前支付11,096,501.00元。 2、卢薏女士所购买的商品房总价为人民币9,658,625.00元;购房款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2010年9月21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00.00元;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00.00元;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00.00元;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6,658,625.00元。 3、胡宇婕女士所购买的商品房总价为人民币9,333,126.00元; 购房款的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2010年9月21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00.00元;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00.00元;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00.00元;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6,333,126.00元。 五、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主业发展无重大影响。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定价遵循等价有偿、价格公允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1、滨江集团本次关联交易已经滨江集团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7名董事会成员中,关联董事1人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6人投了赞成票。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行为,不会对滨江集团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 3、中信证券查阅了城市之星项目及阳光海岸项目的市场销售价格,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中信证券对滨江集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向关联人出售商品房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向关联人出售商品房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保荐意见; 5、商品房买卖合同。 特此公告。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