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7月23日上午10:30。
2、召开地点:张家港市澳洋国际大厦九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沈学如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5,21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特别提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5,21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同意对原章程作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一章第六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240万元”。 原章程第三章第十九条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18,240万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8,240万股,其他种类股零股。”
修改后的章程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居建平先生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列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