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200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0年4月7日召开的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0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29,1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实际每10股派1.800000元);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0年05月24日,除权除息日为:2010年05月25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2010年05月2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股息将于2010年05月2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926 徐元生
2 01*****219 瞿永康
3 01*****925 陈吉强
4 00*****299 惠建明
5 01*****924 宋巨能
6 01*****927 程建明
7 00*****989 潘建华
8 01*****923 朱建忠
9 01*****896 闵平强
10 08*****697 张家港海高投资有限公司
11 08*****695 张家港海瞻投资有限公司
五、其他事项
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即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18元派发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应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2元;如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张家港市人民西路1号 咨询联系人: 张郭一
咨询电话: 0512—58913056 传真电话: 0512—58683105
特此公告。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