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于2010年4月1日公告了关于公司诉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铁本公司”)合同纠纷及铁本公司反诉公司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详见2010年4月1日刊登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诉讼的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10年7月14日,公司与铁本公司签订《和解协议》。达成如下共识: 1、明确公司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为656万元,另外,铁本公司尚结欠本公司承揽合同尾款241942元。
2、铁本公司同意将2003年9月19日、11月28日两份承揽合同预付款合计358万元整作为弥补本公司的上述部分经济损失。公司同意不再对其余经济损失298万元以及2003年8月19日合同尾款241942元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3、公司自愿撤回对铁本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自行承揽本诉费用,铁本公司自愿撤回对本公司的反诉请求,并自行承担反诉费用。同时,铁本公司申请法院解除对本公司的诉讼保全措施。
4、和解协议签订后,双方不再存在任何经济纠葛。
三、裁决结果
2010年7月14日,公司收到(2010)武商初字第315号《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2576元减半收取16288元,由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7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720元,由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及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