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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尔化学(002258)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9-15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0年9月14日,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10年9月9日以直接送达或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应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人。会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晓忠主持,经过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会议同意将原《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修改为: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于2010年9月15日的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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