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0年7月1日,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第一大股东李卫国先生通知,获悉:
因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国支行签署的4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合同项下授信额度增加,李卫国先生已于2010年6月25日将质押给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国支行的股份32,997,963股解除质押,并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股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同日,李卫国先生其将持有的公司股份65,995,926股继续质押给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国支行,为公司向质权人申请6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上述质押登记已于2010年6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质押登记日为2010年6月25日,质押期限从2010年6月25日起至质权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解除质押日止。
截至2010年7月1日,李卫国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65,995,92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1.70%,本次用于上述银行贷款质押担保的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1.70%。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零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