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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光电(002273)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1-30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10年11月25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11月2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8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8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为进一步完善该计划,公司董事会对其进行了相应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的《关于对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修订说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摘要》刊登于同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补充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的补充独立意见》。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二次修订稿》已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董事会将于2010年12月22日(星期三)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详细内容见《证券时报》及信息披露网站巨潮网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2010)033号)。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1月30日
  关于对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修订说明
  公司于2010年8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并将有关激励计划的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对《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进行了相应修订。《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总则里增加了股权计划的实施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核实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
  4、公司聘请律师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董事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
  6、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7、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8、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监事会就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进行说明;
  9、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后,激励计划可以实施。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的相关事宜。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日起30日内,董事会将按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
  相关程序。
  二、增加了预留股份的原因、授予时间、授予价格、解锁期时间、授予条件、解锁条件;
  预留股份的原因:删除第四章(二)关于公司关键管理人员和重要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的说明,补充预留股份的原因:
  公司留有预留股份32万股,主要是因为公司的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涉足领域的增加,需要更多专业性人才的支撑,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引入专业技术的学科带头人和复合型的管理人才,公司计划将这些关键的特殊技术和复合型人才纳入到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预留股份的授予时间:授预留的3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预留激励对象,预留股份应在本计划首次授予日次日起24个月内进行授予,到期未授予的额度不再授予。
  预留股份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向“预留激励对象”授予的32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在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时由董事会决定。预留股份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授予价格依据授予该部分股份的董事会会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水晶光电股票均价的50%确定。
  预留股份的解锁期:预留股份的授予日在首次授予日至首次授予日之后12个月内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后36个月为解锁期。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在授予日起12个月后、24个月后、36个月后分三期分别申请解锁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30%、30%和40%。
  预留股份的授予日在首次授予日之后的12个月后至首次授予日之后24个月内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后24个月为解锁期。在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在授予日起12个月后、24个月后分两期分别申请解锁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50%和50%。
  预留股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条件:预留股份在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后12个内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条件为:(1)水晶光电201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低于7,500万元;(2)2010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4%。
  预留股份在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后12个月后24个月内授予,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业绩条件为:(1)水晶光电201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不低于8,850万元;(2)2011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4%。
  预留股份的解锁安排及考核条件:预留股份的授予日在首次授予日至首次授予日之后
  12个月内的,该部分股票分三期解锁,在解锁期内满足本计划的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
  以申请股票解除锁定并上市流通,解锁安排及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如下表所示:
  锁定期         解锁安排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解锁比例
  第一批于授予日12个    2012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
  低于14%;以2009年度为基准年,2012      30%
  月后至24个月内解锁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
  预留激励对象   第二批于授予日24个    2013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
  获授的限制性                      低于14%;以2009年度为基准年,2013      30%
  股票自授予日  月后至36个月内解锁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
  后的12 个月
  第三批于授予日36个    2014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
  低于14%;以2009年度为基准年,2014      40%
  月后至48个月内解锁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30%。
  预留股份的授予日在首次授予日之后的12个月后至首次授予日之后24个月内的,该部
  分股票分两期解锁,在解锁期内满足本计划的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股票解除锁
  定并上市流通,解锁安排及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如下表所示:
  锁定期        解锁安排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解锁比例
  第一批于授予日12
  个月后至24个月内      2013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
  低于14%;以2009年度为基准年,2013      50%
  解锁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
  预留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自授予日
  后的12 个月
  第二批于授予日24
  2014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
  个月后至36个月内 于14%;以2009年度为基准年,2014年的      50%
  解锁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30%。
  三、在激励对象范围增加以下内容:
  本次激励对象中不包括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及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四、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和上市流通加以详细说明
  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和上市流通,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修改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和上市流通,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相关限售规定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五、对解锁条件“如果公司当年发生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对应净利润额不计入当年净利润净增加额和净资产的计算。”进行了修改:
  “如果公司当年发生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行为,则新增加的净资产及其对应净利润不计入当年及下一年的净利润净增加额和净资产的计算。”
  六、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作如下修改: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若授予日后公司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或配股等改变激励对象获授之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情况,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获授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其他水晶光电A股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按照本章(三)规定做相应调整。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
  1、授予价格。
  2、按以下三种价格较低者确定:(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2)回购实施日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均价;(3)回购实施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如无特别注明按照本条2规定的价格回购注销,则本计划提到的回购价格均为本条1授予价格。
  七、对回购注销增加了:
  (二)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后,公司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1、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红股、股票拆细
  K=K0×(1+N)
  其中:K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K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缩股
  K=K0×N
  其中:K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K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水晶光电股票缩为N股股票)
  3、配股
  K=K0×P1×(1+n)/(P1+P2×n)
  其中:K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K为调整后的限制性数量。
  八、对回购注销中回购价格调整中“配股”中作了修改:
  把“授予日后公司实施配股的,若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则因获授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应由公司一并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所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按授予价格或经调整的价格确定;因获授限制性股票经配股所得股份的回购价格,按配股价格确定。”修改为: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
  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九、对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或死亡作了修改:
  原稿: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水晶光电或水晶光电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授予、锁定和解锁。但是,激励对象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水晶光电回购后注销。
  2、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水晶光电回购后注销。
  3、激励对象在本计划有效期内退休的,公司将返聘该等激励对象。若相关激励对象接受公司返聘并继续在公司任职,其因本计划获授之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锁;若相关激励对象在退休后因不接受公司的返聘而离职,其获授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锁,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锁定和解锁,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水晶光电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死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锁定和解锁,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锁条件;若因其他原因而死亡,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水晶光电回购注销。
  修改为: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关键管理人员、重要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或被公司委派至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授予、锁定和解锁。但是,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水晶光电按照以下三种价格较低者确定价格回购后注销:(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2)回购实施日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均价;(3)回购实施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原有岗位、考核不合格,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水晶光电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3、激励对象在水晶光电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水晶光电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若激励对象仍留在未控股的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水晶光电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若激励对象调回本公司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授予、锁定和解锁。
  4、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水晶光电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5、激励对象退休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本计划继续有效,其退休年度的个人年度考核被视为合格,其余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水晶光电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6、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同时,董事会可以根据情况决定追加现金补偿。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水晶光电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7、激励对象死亡的,其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激励对象因公死亡的,董事会可以根据个人贡献程度决定追加现金补偿。
  十、对激励对象解锁期作了修改
  原稿:特别提示7、“依本计划首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的业绩条件为:(1)第一个解锁期:2011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4%;以2009年度为基准年,2011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2)第二个解锁期:2012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4%;
  以2009年度为基准年,2012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3)第三个解锁期:2013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4%;以2009年度为基准年,2013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4)第四个解锁期:2014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4%;以2009年度为基准年,2014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30%。”
  修改为:特别提示7、“依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的业绩条件为:
  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四期解锁,在解锁期内满足本计划的解锁条
  件的,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股票解除锁定并上市流通。解锁安排及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如下表
  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和考核条件
  锁定期        解锁安排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解锁比例 
  第一批于授予日      2011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 
  12 个月后至24月 于14%;以2009年度为基准年,2011年的净 
  内解锁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60%。       25% 
  第二批于授予日      2012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 
  24 个月后至36个 于14%;以2009年度为基准年,2012年的净 
  月内解锁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       25% 
  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 
  自授予日后的 
  12 个月         第三批于授予日    2013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36 个月后至48个 14%;以2009年度为基准年,2013年的净利 
  月内解锁                  润增长率不低于100%。       25% 
  第四批于授予日    2014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48个月后至60个 14%;以2009年度为基准年,2014年的净利 
  月内解锁                  润增长率不低于130%。       25% 
  预留股份的授予日在首次授予日至首次授予日之后12个月内的,该部分股票分三期解
  锁,在解锁期内满足本计划的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股票解除锁定并上市流通。
  解锁安排及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如下表所示:
  锁定期        解锁安排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解锁比例 
  第一批于授予日12      2012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 
  个月后至24个月内 低 于14%;以2009年度为基准年,2012      30% 
  解锁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80%。 
  2013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 
  预留激励对象  第二批于授予日24 
  获授的限制性   个月后至36个月内  低于14%;以2009年度为基准年,2013 
  股票自授予日              解锁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0%。       30% 
  后的12 个月 
  第三批于授予日36      2014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 
  个月后至48个月内  低于14%;以2009年度为基准年,2014      40% 
  解锁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30%。 
  预留股份的授予日在首次授予日之后的12个月后至首次授予日之后24个月内的,该部
  分股票分两期解锁,在解锁期内满足本计划的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申请股票解除锁
  定并上市流通。解锁安排及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如下表所示:
  锁定期         解锁安排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解锁比例 
  2013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不低于14%;以2009年度为基准年, 
  第一批于授予日12 个        2013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月后至24个月内解锁                            100%。 
  预留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自授予日 
  后的12 个月 
  2014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 
  第二批于授予日24 个 低于14%;以2009年度为基准年,2014 
  月后至36个月内解锁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30%。       50% 
  十一、对第五章(四)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再作详细说明
  原稿:将“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票拆细、缩股、增发、配股、发行转债等事项时,激励对象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股票将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和解锁。”
  修改为:“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锁定期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锁定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锁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十二、对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修改
  原稿: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违反锁定及限售的相关规定进行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应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自筹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5、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6、激励对象在获授限制性股票并解锁之后离职的,2年内不得在与公司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机构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获授限制性股票并解锁之后离职,并在2年内在与公司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机构工作,激励对象应当将其因行权所得全部收益返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修改为: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锁定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有权根据本计划的规定认购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并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锁定其股份;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前不享有进行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处置权;
  5、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但锁定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锁定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6、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激励对象应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自筹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8、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9、激励对象在获授限制性股票并解锁之后离职的,2年内不得在与公司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机构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获授限制性股票并解锁之后离职,并在2年内在与公司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机构工作,激励对象应当将其因行权所得全部收益返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删掉了第七章(三)“限制性股票可解锁考核指标的确定依据及其合理性的分析”
  十四、草案中第十一章(三)公司及个人出现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的回购价格再加以详细说明;
  原稿:“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应终止实施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水晶光电回购后注销”
  修改为:“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应终止实施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水晶光电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原稿:第十一章(四)“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修改为:第十一章(四)“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如因出现如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以下三种价格较低者确定价格回购后注销:(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2)回购实施日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均价;(3)回购实施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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