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 年度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于 2010 年 11 月 18 日上午 10 时在山东省文登市天润路 2-13 号公 司会议室召开,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 事长邢运波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 3 名,代表股份数量 148,352,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1.8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保荐代表人出席了本次会 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邢运波先生、孙海涛先生、郇心泽先生、于作水先生、徐承飞先生、刘立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邢运波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148,352,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选举孙海涛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148,352,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选举郇心泽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148,352,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选举于作水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148,352,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选举徐承飞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148,352,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6)选举刘立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148,352,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魏安力先生、刘红霞女士、姜爱丽 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魏安力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148,352,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选举刘红霞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148,352,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选举姜爱丽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148,352,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由非独立董事邢运波先生、孙 海涛先生、郇心泽先生、于作水先生、徐承飞先生、刘立女士和独立董事 魏安力先生、刘红霞女士、姜爱丽女士组成,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 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于树明先生、李春召先生为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王军组成公司第二届 监事会,任期三年,自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届满,表 决情况如下: ( 1 ) 选 举 于 树 明 先 生 为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非 职 工 代 表 监 事,同 意148,35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2 ) 选 举 李 春 召 先 生 为 第 二 届 监 事 会 非 职 工 代 表 监 事,同 意148,35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审议通过《关于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35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35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审议通过《关于增设副董事长职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35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35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148,352,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修改后的《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孙冲、徐新律师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相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