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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立泰(002294)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9-28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09年9月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838号)文核准,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85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41.98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9,643万元,扣除承销费及保荐费人民币5,364.03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4,278.97万元,超出原募集计划62,203.27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2009年9月7日全部到位,并经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深南验字(2009)第087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2009年9月29日、2010年4月2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十四次会议先后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超额募集资金向山东信立泰药业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使用超额募集资金向山东信立泰药业有限公司增资7,000万元的议案》,分别决定使用超额募集资金向山东信立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信立泰”)增资人民币1,800万元和人民币7,000万元。该资金主要用于山东信立泰一期建设的土建、设备、土地、员工工资、补充流动资金等费用以及二期建设的征地、基础建设、车间建设等费用。截止2010年9月3日,共使用3800万元,其中土地费用22,964,253.00元,工程费用6,808,639.32元,设备费用1,453,021.90元,补充流动资金6,774,085.78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的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山东信立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以下简称“开 户银行”)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山东信立泰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及其定期存款账户如下:
    账号              金额(万元) 存款类型 
    1612005529200115146   0 
    1612005514200003586  5000      7天通知 
    1612005514200003737   0        定期存款 
    合计 5000 
    截止日期:2010年09月03日
    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山东信立泰承诺上述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在定期存款户续存,并通知开户银行和招商证券。山东信立泰不得以其定期存款质押。
    本协议中山东信立泰定期存款户不得取现,也不得向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划转资金。山东信立泰如需使用定期存款户资金,上述定期存款必须转入募集资金专户,并及时通知招商证券。
    二、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向山东信立泰增资的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该资金除用于山东信立泰一期、二期建设用途外,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山东信立泰、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公司作为山东信立泰的母公司,应当依据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对超额募集资金投资山东信立泰实施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山东信立泰的实施、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开户银行和山东信立泰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山东信立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山东信立泰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晋峰、孙坚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山东信立泰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招商证券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山东信立泰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山东信立泰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山东信立泰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山东信立泰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超过该超额募集资金总额5%(以较低者为准)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约定的联系方式向山东信立泰、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九、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本协议约定的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山东信立泰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招商证券也有权要求山东信立泰单方面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终止后,开户银行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同时解除,募集资金专户及资金的处置由山东信立泰、公司、招商证券三方另行协商。
    十、本协议自公司、山东信立泰、开户银行、招商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招商证券督导期结束(2011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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