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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0-27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变更或者否决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二、会议的召开和股东出席情况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0月26日上午9:00在上海市青浦区城中北路79号青浦宾馆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18名,代表股份98,019,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2.61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文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周文先生、张祥福先生、周武先生、卜海山先生、李宏先生、李士钊先生、张隐西先生、施利毅先生、陈康华先生等九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其中李士钊先生、张隐西先生、施利毅先生、陈康华先生为独立董事,上述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无异议。以上九人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自2010年10月26日至2013年10月25日。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选举周文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票98,0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2. 选举张祥福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票98,0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3. 选举周武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票98,0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4. 选举卜海山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票98,0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5. 选举李宏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票98,0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6. 选举李士钊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票98,0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7. 选举张隐西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票98,0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8. 选举施利毅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票98,0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9. 选举陈康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赞成票98,0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以上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简历详见2010年10月11日登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李结先生、沈瑜女士为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丁巧生先生三人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自2010年10月26日至2013年10月25日。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选举李结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赞成票98,0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2. 选举沈瑜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赞成票98,01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
    以上监事简历详见2010年10月11日登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的《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潘斌律师、黄勇律师现场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会规则》之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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