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二、会议通知情况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2010年9月14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已经披露。 三、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2010年9月29日(星期三)上午8:30分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建平先生 4、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65号北楼,公司三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2名,代表股份总数566094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8%。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五、会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之董事选举》。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表决制选举陈成辉先生、林仪女士、吴建文先生、周伟松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 选举陈成辉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其所获得的表决权总数为56609407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2 选举林仪女士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其所获得的表决权总数为56609407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3 选举吴建文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其所获得的表决权总数为56609407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1.4 选举周伟松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其所获得的表决权总数为56609407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上述董事候选人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之独立董事选举》。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表决制选举汤金木先生、陈善昂先生、许顺孝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 选举汤金木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所获得的表决权总数为56609407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2 选举陈善昂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所获得的表决权总数为56609407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3 选举许顺孝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所获得的表决权总数为56609407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综上,陈成辉先生、林仪女士、吴建文先生、周伟松先生、汤金木先生、陈善昂先生、许顺孝先生7人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算。 以上董事、独立董事简历详见2010年9月1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表决制选举林清民先生、梁舒展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1 选举林清民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其所获得的表决权总数为56609407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2 选举梁舒展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其所获得的表决权总数为56609407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上述监事候选人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新当选的股东代表监事林清民先生和梁舒展先生与公司另一职工代表监事赖永春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算。 以上监事简历详见2010年9月1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4、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66094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科华恒盛章程的有关 规定;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 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备查文件: 1、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