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情况;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新增议案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〇一〇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会议")于 2010 年 12 月 7 日发出会 议通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 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刊载的《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二〇一〇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10 年 12 月
22 日在浙江省绍兴县云集路 1152 号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以现场记 名投票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吕旭幸先 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和《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9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保荐机构代
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方式记名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吕旭幸先生、陈尧根先生、钟婉珍 女士、沈依伊先生、王丽云女士、何珍女士、徐志康先生、陈枢青先 生、姚先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徐志康先生、 陈枢青先生、姚先国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非独立董事选举累积投票数总数 为 540,000,000 票(90,000,000×6),独立董事选举累积投票数总数 为 270,000,000 票(90,000,000×3),会议选举结果如下:
(1)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吕旭幸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 90,000,00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陈尧根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 90,000,00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钟婉珍女士; 表决结果:同意 90,000,00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沈依伊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 90,000,00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王丽云女士;
表决结果:同意 90,000,00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何珍女士; 表决结果:同意 90,000,00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7)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徐志康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 90,000,00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8)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陈枢青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 90,000,00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9)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姚先国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 90,000,00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提名施健先生、成华强先生为第四届监 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本次股东代表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代表监事选举累积 投票数总数为 180,000,000 票(90,000,000×2),会议选举结果如下:
(1)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施健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 90,000,00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成华强先生; 表决结果:同意 90,000,00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部分超额募集资金补充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资金缺口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00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经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二〇一〇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