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8月5日上午10:00。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临海市国际大酒店二楼会议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金红阳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人,代表公司股份191,994,5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7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会议对每项议案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2、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逐项审议了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年产1.5万吨节能节水型PE系列管材、管件项目”的议案》。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91,994,594股,其中同意票191,994,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年产1.5万吨环保型排水、排污用聚烯烃系列双壁波纹管扩建项目”部分变更实施地点和实施主体的议案》。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91,994,594股,其中同意票191,994,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91,994,594股,其中同意票191,994,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91,994,594股,其中同意票191,994,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91,994,594股,其中同意票191,994,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91,994,594股,其中同意票191,994,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91,994,594股,其中同意票191,994,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91,994,594股,其中同意票191,994,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9)审议通过了《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参加本议案表决的股东代表股份数为191,994,594股,其中同意票191,994,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王永康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