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 1040号文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700 万股,发行价格每股11.3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418,1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 费26,240,000.00元,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391,860,000.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 由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09年10月20日出具的华德验(2009)第10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10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计划使用超募资金4,800.00万元,在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设立全资子公司深圳金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亚"), 开展重点围绕三网融合下的网络传输设备(主要是EPON+EOC系列产品及网管系 统)的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工作。公司已完成了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全资子 公司投资事宜。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深圳金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荐机 构")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深圳金亚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 号为: 755917609910102 ,截止 2010 年 11 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 48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深圳金亚 数字电视机顶盒、有线电视器材、数字化用户信息网络终端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 等业务的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深圳金亚和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华泰联合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深圳金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华泰联合应当依据《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股份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深圳金亚和专户银行应当 配合华泰联合的调查与查询。华泰联合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华泰联合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潘银先生、白岚先生可以随时到专 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华泰联合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股份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深圳金亚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华泰联合 及公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深圳金亚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泰联合及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泰联合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泰联合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深圳金亚、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 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华泰联合出具对账单或向华泰联合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华泰联合调查专户情形的,深圳金亚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深圳金亚、专户银行和华泰联合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华 泰联合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成都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 年 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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