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于2010年6月28日在中共上海市委党校报告厅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5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31,228,68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52%,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俞吾炎先生主持,除公司副董事长曹慧芳女士,独立董事刘信义先生和苏勇先生因出差未出席外,公司其余6名董事出席了本次大会;除公司监事会主席曹文建女士和监事杨鹏先生因出差未出席外,公司其余3名监事出席了本次大会;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逐项投票表决和累积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同意股数1,030,997,16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231,520股,获得通过。
(二)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同意股数1,030,997,16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231,520股,获得通过。
(三)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同意股数1,030,997,16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8%,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231,520股,获得通过。
(四)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9年度实现利润总额87,192.91万元,实现净利润70,633.87万元。
本年度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702,688.37万元。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09年末总股本1,926,958,448股为基准,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元(含税)。
该议案同意股数1,030,959,56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7%,反对股数37,600股,弃权股数231,520股,获得通过。
(五)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俞吾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以同意股数1,030,982,16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获得通过;
2.选举王其龙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以同意股数1,030,963,91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获得通过;
3.选举贾锐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以同意股数1,031,022,91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获得通过;
4.选举王芳俊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以同意股数1,030,993,41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获得通过;
5.选举王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以同意股数1,030,993,41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获得通过;
6.选举刘向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以同意股数1,030,993,41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获得通过;
7.选举苏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同意股数1,030,993,41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获得通过;
8.选举徐逸星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同意股数1,030,993,41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获得通过;
9.选举雷星晖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同意股数1,030,993,41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获得通过。
(六)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曹文建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以同意股数1,030,992,16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获得通过;
2.选举于明洪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以同意股数1,030,992,16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获得通过;
3.选举董军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以同意股数1,030,992,16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8%,获得通过。
(七)关于聘请公司201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2010年度审计费用为90万元。
以同意股数1,030,954,567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7%,反对股数10,000股,弃权股数264,120股,获得通过。
(八)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参照同行业及本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决定将公司独立董事津贴调整为每人每年人民币8万元(含税)。
以同意股数1,030,616,263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反对股数10,000股,弃权股数602,424股,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朱林海律师、鲍方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所的结论性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