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增加新提案。
本次会议没有被修改的提案。
本次会议没有被否决的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4月12日下午1:30-3:30
2、召开地点:山东省日照市公司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10年4月2日
4、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5、召集人: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杜传志先生
7、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9 人、代表股份 850,691,7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3 % 。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共 13 人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 1 人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姜威、郭彦参加了本次会议。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1、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850,691,7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2、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850,691,7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3、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850,691,7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4、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850,691,7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5、关于编制200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50,691,7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6、关于编制201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50,691,7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7、关于制定2010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50,691,7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8、关于制定2010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50,691,7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9、关于制定2010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50,691,7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10、关于制定2010年度资金贷款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50,691,7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11、关于制定200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50,691,7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12、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850,691,7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13、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850,691,7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14、关于聘任201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850,691,7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15、董事会关于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850,691,788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姜 威 郭 彦
3、结论性意见:本次大会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