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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7-30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于2010年7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9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参会董事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与秋实公司债务和解事项的议案》;
    公司与秋实国际集团(泰国)有限公司驻新疆办事处(下称:秋实公司)因酒花大厦21-24层房屋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经过多年的诉讼、多级审理,于2010年1月21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2008)新民再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2008)新民再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和(2010)乌中执字第67号执行通知书,公司应向秋实公司支付的款项金额总计壹仟壹佰肆拾贰万叁仟玖佰叁拾肆元贰角贰分人民币(小写:11,423,934.22元,其中本金9,720,000元,利息1,421,921.47元,一、二审诉讼费143,306.54元,鉴定费6,800元、执行费78,692.03元,执行期间罚息53,213.68元)
    此事项已经公司2010年3月29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按照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啤酒花(2010)第2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及《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并从谨慎性原则考虑,对上述事项中本金9,720,000元与利息1,421,921.47元,合计:11,141,921.47元全额做了预计负债处理。
    现公司与秋实公司就此事项达成和解意向,并签署《债务和解协议书》,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2008)新民再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达成和解,公司向秋实公司偿还本金950万元人民币(大写:玖佰伍拾万元),对其余部分债务本金、利息、罚息等,秋实公司将全部予以放弃、免除。
    特此公告。
    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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