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肃北县博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本次担保额:10000万元 ▲ 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105500万元,占公司200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3.27% ;其中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73000万元,占公司200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9.94% ▲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事宜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进一步提高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肃北县博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融资能力,保证该公司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支持,经本公司研究决定为其在银行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保证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期限叁年。 这一事项已由公司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肃北县博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1日,注册资本:人民币9243万元,注册号:620923000000020,公司住所:肃北县七角井,法定代表人:张永利。经营范围:铁矿精选冶炼、矿山技术服务、矿产品经营、矿山设备、配件及机电产品经销(不包括小轿车)。本公司对该公司出资6470万元,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70%。截止2010年10月31日,公司总资产150874.75万元,负债105458.16万元,净资产45416.59万元。 三、贷款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为肃北县博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该金额为贷款本金,但借款利息(包括因借款方违约或逾期还款所发生的复利及加收的罚息)、违约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亦在保证范围之内。 2、本协议有效期为叁年,每笔借贷业务按借款方与贷款银行确定的期限为准。 3、肃北县博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严格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利息,不得拖欠银行贷款,不得因此给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4、如因借款方未及时还款或其他原因导致贷款银行向保证方主张债权而使保证方受损,应由借款方在该损失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以货币资金等额补偿;如货币资金不足时,借款方应按双方协定的价格以保证方认可的自有资产抵偿保证方的损失。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为肃北县博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将对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借贷融资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亦可进一步提高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收益和加快实现本公司战略目标,公司董事会同意为其提供担保。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止本公告公布之日,公司对外担保累计总额为105500万元,除此之外无其它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具体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担保对象 担保金额 备注 1 四川运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500 万元 2 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30,000 万元 实际发生 20000 万元 3 青海江仓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8,000 万元 4 肃北县博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31,000 万元 子公司 5 哈密博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34,000 万元 合 计 105,500 万元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 2、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3、贷款担保协议。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