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国贸")于2008年10月29日至2008年12月1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增持本公司股份合计10,110,0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增持完成后,浙江国贸持有本公司股份234,733,0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44%。 浙江国贸已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豁免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336号)。根据该批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豁免浙江国贸因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而增持公司10,110,018股股份,导致合计持有公司234,733,072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46.44%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