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委托贷款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贷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奉化支行 借款人: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贷款金额:人民币9000万元 委托贷款期限:十二个月;且在第五个月后,公司在提前一个月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借款合同 委托贷款利率:月利率13‰ 其它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本次委托贷款有待相关协议正式签订后实施。 一、委托贷款概述 公司拟通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奉化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宁波分行奉化支行")向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中金创投")发放9000万元人民币的委托借款,用于青海中金创投的日常业务经营。本次委托贷款月利率为13‰。本次委托贷款期限为一年;同时,公司在第五个月后提前一个月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本项借款。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对外投资行使决策权,本委托贷款事项已由公司四届董事会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 本项委托贷款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委托贷款主体的基本情况 借款人: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兴路1 号 3、注册资本: 185,900,000 元 4、法定代表人:张伟 5、成立日期: 2004 年5 月27 日 6、经营范围:高新技术的开发和投资、资产委托管理、基金研究、投资咨询、财务顾问、其它对外投资、贸易(以上经营,国家专利规定的除外)。 7、资产及经营情况: 截至2009年12 月31 日,青海中金创投总资产62,316万元,净资产21,256万元;2009 年度实现净利润-452万元。(未经审计)。 三、委托贷款合同基本情况 委托人:本公司 贷款人:交通银行宁波分行奉化支行 借款人:青海中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委托贷款金额: 合同项下的贷款为委托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玖千万元整。 2、委托贷款用途: 合同项下之委托贷款将用于借款人的日常业务经营。 3、委托贷款期限: 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一年;同时,在第五个月后,公司在提前一个月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借款。 4、委托贷款利率与结息方式: 合同项下委托贷款月利率13‰;按季结息,结息日为该季末月20日。付息日为结息日的次日(遇非银行工作日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 5、委托贷款的发放与回收: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提交的借款凭证和委托人出具的书面划款指令放款。 本合同贷款期限最短不能少于六个月,委托人在提前一个月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借款,即在借款资金到帐以后,自第五个月后就有权通知借款人提前终止本合同,收回全部借款,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延缓,否则视为违约。 6、贷款担保: 借款人以其合法持有的重庆四维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SH600145)2000 万股限售股作为质押担保,且将贷款人登记为质权人,贷款人与委托人、质押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及相关担保合同,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风险控制: 若借款人用于质押的四维控股的股价盘中连续二天收盘价低于 6.00元,则借款人在发生之日起二日内以现金向委托人指定帐户支付补充保证金 400万元;此后,四维控股盘中股价若继续下跌,收盘价每下跌 0.20元,则借款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补充保证金400万元。 如发生股价连续十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6.00元,则各方同意上述借款人支付的补充保证金视为借款人归还借款。 借款人支付补充保证金后,若四维控股收盘价连续两天高于6.00元,则委托人应在两天内返还上述补充保证金。 如借款人未按规定支付补充保证金,则本委托借款合同终止,借款人应归还全部借款。 若用于质押的四维控股因违规被交易所强制停牌达十个交易日以上,委托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四、本次委托贷款的目的、存在的风险 1、委托贷款目的: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活动资金周转和满足公司项目投资用款的基础上,将自有资金用于风险相对可控的中短期资金拆借项目,以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 2、存在的风险:如青海中金创投不能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公司需通过处置质押物等方式收回委托贷款资金。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4 月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