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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7-06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未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有新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6月25日接到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2.25%的大股东重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书面通知,提出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增加《关于修改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议案》的临时提案。经本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到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于2010年6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上刊登了相关公告(详见公告临2010-026)。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7月5日上午9点30分在公司北部新区分公司接待中心三楼会议室准时召开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78人,代表股份数33256.665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72%。
    二、 提案审议情况:
    ①审议通过《关于重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嘉士伯啤酒厂香港有限公司转让本公司12.25%股份的议案》;
    同意公司股东重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协议方式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2.25%的股权,计59,294,582股,以人民币40.22元/股的价格,计2,384,828,088.00元,转让给嘉士伯啤酒厂香港有限公司。
    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嘉士伯啤酒厂香港有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嘉士伯重庆有限公司将合计持有本公司29.71%的股权,计143,794,582股,嘉士伯啤酒厂香港有限公司与嘉士伯重庆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嘉士伯啤酒厂有限公司将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与本议案交易双方相关联的股东回避表决,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未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赞成9156.522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5514%;
    反对30.7803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3346%;
    弃权10.481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1140%。
    ②审议通过《关于受让重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城牌"啤酒系列注册商标及关联商标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重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支付人民币9,920.06万元,受让重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山城牌"啤酒系列注册商标及关联商标。
    本议案事项为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未计入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赞成9179.3834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8000 %;
    反对5.13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558%;
    弃权13.2699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1442%。
    ③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改《公司章程》第四十条
    原章程第四十条第(十五)项之后增加下列内容作为第(十六)项,原第(十六)项顺延为第(十七)项:
    "(十六)审议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下列事项:(a) 公司对所持重庆佳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辰生物")的股权进行处置,(b)佳辰生物的增资或减资,以及(c)佳辰生物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修改《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
    原章程第七十七条第(五)项之后增加下列内容作为第(六)项,原第(六)项顺延为第(七)项:
    "(六)审议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下列事项:(a) 公司对所持佳辰生物的股权进行处置, (b)佳辰生物的增资或减资,以及(c)佳辰生物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三)、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上述修改提议所涉及的相应内容应一并修改。
    以上提议的对《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改应当自重庆啤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嘉士伯啤酒厂香港有限公司转让公司12.25%股份之行为完成之日起生效,该等股份转让完成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为证。
    表决结果:赞成33242.6997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99.958 %;
    反对5.13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154%;
    弃权8.8358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266%。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重庆天元律师事务所董毅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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