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暨召开2010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7月7日以通讯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的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投资摩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依据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一次董事会制定的公司发展目标及计划(2009-2011),公司将在"调整主业,发展增量"的基础上,优化公司资产配置,推动公司平稳转型。为此,公司拟与浙江卧龙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卧龙创投")共同对摩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士集团")进行增资扩股。 本次公司与卧龙创投拟共同认购摩士集团新增出资额的总价款为人民币8400万元。其中,人民币3000万元作为摩士集团新增的注册资本,占摩士集团增资后注册资本的25%,其余人民币5400万元计入摩士集团的资本公积金。 在本次共同投资中,本公司拟出资5600万元,持有股份为2000万股,将占摩士集团增资后注册资本的16.67%。(详情请见公司公告2010-029)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0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及其它协议各方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签署协议正式生效。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出售宁波维钟印染有限公司部分机器设备的议案》 淮北维科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北印染")成立于2006年7月,注册资本5050万元,系控股股东维科集团下属维科联合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主要生产印染、纺织类产品,公司已于2009年10月对其生产经营进行了托管。 由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维钟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钟印染")于2010年3月底实施了产业转移战略,目前仍处于歇业状态,机器设备也未进行生产运作,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资产收益率,同时因为大部分机器设备使用年限均在十余年以上,折旧程度较高,为此,维钟印染准备将部分机器设备出售给淮北印染,主要包括退卷机、缝钉机、砂洗机等印染类设备及辅助设施。 考虑到机器设备贬值等因素,经双方协商,维钟印染出售的部分机器设备共作价为336.71万元。维钟印染已于2010年6月出售了上述机器设备中的金额为299.05万元的部分设备,剩余金额为37.66万元的机器设备在获得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出售。 公司独立董事杨纪朝、楼百均、陈运能一致同意该项交易,并发表如下意见:维钟印染由于实施产业转移战略,目前处于歇业状态,本次出售部分未运转的机器设备有利于提供公司资产收益率,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本次关联交易程序合法、公正,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议案因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何承命、周永国、史美信、詹新国回避了本次表决。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0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定及通知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0年7月23日上午9时召开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7月23日上午9时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和义路99号维科大厦十楼)会议室 3、会议审议内容: (1)审议《关于投资摩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4、会议出席对象: (1)凡在2010年7月1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 5、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手续 法人股东应持有能证明法人代表资格的有效证件或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个人股东应持有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授权代理还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帐户卡进行登记。 异地股东可以在登记截止前用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登记。 (2)登记地点:宁波市和义路99号维科大厦十楼董事会秘书处。 (3)登记时间:2010年7月20日-21日,上午8:00-11:00,下午1:00-5:00 (4)其他事项 会议为期半天,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联系人:赵姝 邮政编码:315010 联系电话:0574-87341480 传真:0574-87279527 联系地址:宁波市和义路99号维科大厦十楼,董秘办公室 (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7月8日 附件: 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 先生(女士)为本人(单位)代理人,代表本人(单位)出席于2010年7月23日召开的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该会上代表本人(单位)依照下列指示就股东大会通告所列的议案投票表决;如无作出指示,则本人(单位)代理人可酌情决定投票表决。 序号 表 决 内 容 同 意 √ 反 对 × 弃 权 O 1 关于投资摩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委托单位/个人(盖章/签名): 委托单位法人代表(签名): 委托单位/个人股东帐号: 委托单位/个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日期: 附注: 1、 用正楷体填上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姓名。 2、 请委托人在相应栏内打"√",不打、多打均视为弃权。 3、 本授权委托书必须由委托人签署;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由董事长、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人签署。 4、本授权委托书并不妨碍委托人本人亲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届时对原代理人的委托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