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股网.中国 chaguwang.cn

西藏药业(600211) 最新公司公告|查股网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6-19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0年6月11日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拉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对本公司与成都嘉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豪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成都嘉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39,082,373.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21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该案的主要缘由如下:
    本公司与嘉豪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嘉豪公司于2008年9月12日将本公司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嘉豪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要求本公司归还金额为:本金人民币29,828,847.82元;利息人民币8,547,202.94元(计算至2008年9月2日);案件受理费114,710.00元;诉讼保全费100,520.00元;评估费400,000.00元;申请执行费91,092.33元;合计人民币39,082,373.09元。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7日下发的(2008)成民初字第88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我公司在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39,082,373.09元,作为该诉讼案的诉讼财产保全。
    2008年9月25日,本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申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8日下达了(2008)成民初字第885-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本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公司不服上述裁定,于2008年10月13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成民初字第885-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到西藏自治区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上诉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8)川民终字第716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为终审裁定)裁定: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成民初字第885-3号民事裁定书;2、本案移送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详见本公司于2008年9月25日、2008年10月23日、2009年5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目前,公司正在准备相关资料,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经查阅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议文件,本公司从未向嘉豪公司出具过有关还款《承诺书》,法院以此《承诺书》为基本依据推定出的法律关系是不成立的。
    2、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嘉豪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
    本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公告本案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6月19日
附件:PDF公告全文PDF公告全文下载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