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本公司股份事宜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0年5月24日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抄送本公司的《关于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转让所持部分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0]361号),同意本公司控股股东陕西省耀县水泥厂(以下简称“水泥厂”)将所持本公司62,664,165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48%)转让给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东水泥”)(详见公司2009年8月25日公告,公告编号: 临2009-028)。截止2010年5月24日,冀东水泥持有本公司股份60,0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08%。本次转让完成后,冀东水泥持有本公司股份122,664,165股,占公司总股本660,800,000股的18.56%,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此次股份转让还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本公司将根据股权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