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司法划转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本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因执行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重整计划,依据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铜川中院") (2009)铜中法民破字第01-2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0年9月8日办理了陕西省耀县水泥厂(以下简称"水泥厂")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50,000,000股的划转手续,划转该50,000,000股本公司股票至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东水泥")证券账户。 至此,冀东水泥持有本公司股份172,664,16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6.13%,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水泥厂持有本公司股份59,113,99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8.95%。 按照铜川中院批准的本公司《重整计划》, 水泥厂应让渡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70,480,338股。目前水泥厂所持本公司部分股份尚处于冻结状态,其应让渡股份尚有20,480,338 股未划转,水泥厂正在办理所持本公司股份的冻结解除手续, 其应让渡的20,480,338 股随后进行划转。 特此公告。 陕西秦岭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