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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四届四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09-01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四届四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四届四十五次董事会于2010 年8 月23 日以传真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0 年8 月31 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红女士主持,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5人,实际表决的董事5人,其中独立董事2人,公司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版)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的议案,并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信托合作暨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
    本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高盛华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海孚公司拟与中诚信托在北京签署《合作协议书》,约定(1)中诚信托设立集合信托计划,分为优先级和次级。其中优先级信托资产(不超过4.5亿元)由中诚信托向符合法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推介并募集;次级信托资产由华业地产全资子公司高盛华公司以其对大连海孚公司的1.6333亿元债权认购。(2)中诚信托以信托资金向大连海孚公司以增资和股权受让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并受让高盛华公司对大连海孚公司的债权,上述信托资金将用于大连海孚公司拥有大连(2010)-21号地块对应的大连第一发电厂解放广场厂区搬迁改造项目(以下简称"解放广场项目")的开发建设。(3)为保证大连海孚公司履行对中诚信托的不超过4.5亿元债务,本公司以持有的高盛华公司70%的股权、高盛华公司以持有的大连海孚公司51%的股权(按增资完成后注册资本计算)向中诚信托提供质押担保,同时大连海孚公司以其持有的解放广场项目全部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向中诚信托提供抵押担保。
    具体内容详见当日披露的《关于信托合作暨提供对外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两名独立董事刘秀焰女士、李力先生认真审议并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信托合作暨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就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大连海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拥有对其的实际控制权,本次通过与信托合作形式获得的信托资金将用于大连海孚公司拥有大连(2010)-21号地块对应的大连第一发电厂解放广场厂区搬迁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大连海孚公司的业务开展,有利于公司的稳健发展。我们认为公司为大连海孚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变更的议案》
    鉴于郑晓帆先生已经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卸任董事之日起,公司董事燕飞先生接替郑晓帆先生担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此次变更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为:董事燕飞、独立董事刘秀焰、独立董事李力,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不变。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2010 年9 月16 日召开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详细信息参见《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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