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化集团)、山西永兴化工有限公司和太原双凯化工有限公司均为本公司的股东。截止2009年8月31日,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股本为514402025股,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太化股份260530480股,占总股本比例的50.65%;山西永兴化工有限公司持有太化股份3220970股,占总股本比例的0.63%;太原双凯化工有限公司持有太化股份711976股,占总股本比例的0.14%。 因山西永兴化工有限公司和太原双凯化工有限公司与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发生欠款纠纷无力偿还,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司法程序执行回上述两公司所持太化股份的股票以抵偿欠款。共执行回上述两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票3732945股。其中:山西永兴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3020969股,太原双凯化工有限公司持有的711976股。由此导致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太化股份权益增加,增加的股权为3732945股,占总股本比例的0.73%。 一、本次控股股东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增持的依据为: 1、2009年9月24日,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以(2009)万执字第430号作出民事裁定:太原双凯化工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711976股用于清偿所欠太化集团的全部债务。 2、2009年11月3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并执字第166号作出裁定:山西永兴化工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3220970股用于清偿所欠太化集团的全部债务。在执行过程中,其有200001股票被其他法院依法冻结,实际执行回股票3020969股。 二、本次股份增持前后变化情况 增持前,2009年8月31日,太化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260530480股,占总股本比例的50.65%。 增持后,2009年11月30日,太化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264263425股,占总股本比例为51.37%。 增持3732945股,占总股本比例为0.73% 三、本次股份减持前后的变化情况 1、2009年12月份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核销山西永兴化工有限公司和太原双凯化工有限公司对该公司的财务欠款减持2464000股,减持股数占总股本比例为0.48%。具体情况如下: 发生日期 证券名称 成交股数 成交价格(元) 2009.12.4 太化股份 1000000 11 2009.12.4 太化股份 500000 11 2009.12.25 太化股份 520900 11.6 2009.12.28 太化股份 443100 11.62 2、2010年1月份因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兰太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权2010年1月2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划转391600股。减持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为0.07%。具体情况: 发生日期 证券名称 成交股数 成交价格(元) 2010.1.26 太化股份 19300 10.265 2010.1.26 太化股份 72300 10.25 2010.1.26 太化股份 100000 10.23 2010.1.26 太化股份 100000 10.22 2010.1.26 太化股份 100000 10.20 截止2010年1月31日,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权261407825股,比2009年8月31日260530480股共增加877345股,增加的股份占总股本的0.17%。 本次股份增减持前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并无发生变化。在未来12个月内,太化集团无继续增加或减持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备查文件 1、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8)万民初字第248号; 2、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09)万执字第430号民事裁定书; 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7)并民初字第412号; 4、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9)并执字第166号; 5、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2010)阿执字第3-2号; 6、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0)阿执字第5号; 7、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10)阿执字第3号。 特此公告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0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