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0年4月28日召开,应到13人,实到13人。本次会议采用书面通讯方式,召开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一致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二、关于制定《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文件要求,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详见附件)。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4月30日
附件: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遵循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管理公司内幕信息工作,法律与证券事务管理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等相关日常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四) 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五)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六)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并购、重组等方案;
(八)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十一)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二)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十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六)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七)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 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信息,供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获取信息的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知情人所在单位及部门/职务、知情人所在单位与公司的关系等。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并在2个工作日内主动交至公司法律与证券事务管理部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年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三条 法律与证券事务管理部有权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查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及证券监管机构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法律与证券事务管理部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章 处罚
第十八条 对于公司(含分、子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非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法承担《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责任,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将违规情况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4月28日
附件: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表
本表作为《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附件,由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供公司或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本人已明确知晓:
1、《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内容;
2、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内幕信息泄露,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内幕信息事项
知情人姓名
获取信息的时间(注2)
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3)
证券账户
知情人所在单位及部门/职务
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注1)
知情人所在单位与公司的关系(注4)
注1: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指文件资料、磁盘、电子邮件、录音带、会议记录等。
注2:获取信息的时间:指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注3: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指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公司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报告等。
注4:知情人所在单位与公司的关系:指公司(含分、子公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
本人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知情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