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11月30日召开六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天津市天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整体销售城南家园公建项目的议案。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华夏金信评报字【2010】212号”,《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整体销售房地产项目单项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书》”)确定该项目部分房屋的评估价值为10328.32万元。据此评估报告公司将与天房科技签署《城南家园十号楼部分商品房整体买卖协议书》,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03,291,972.48元。上述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2、天房科技系本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会就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张建台先生、乔小明先生、武静女士为回避表决。 3、上述协议的实施将不会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公司将与天房科技签署《城南家园十号楼部分商品房整体买卖协议书》。 该项目部分房屋账面价值7,639.24万元,依据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华夏金信评报字【2010】212号”评估报告,该项目部分房屋的评估价值为10328.32万元,交易金额为人民币103,291,972.48元。分三期付清协议书确定的总价款,第一期在2010年11月30日支付5,000,000.00元,第二期在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00,000.00元,第三期在2011年6月30日前支付剩余全部 83,291,972.48元。 2、因交易对方与本公司为同一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上述协议构成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取得公司独立董事常修泽、漆腊水、王天举、张云集、张景泉的认可意见。 3、在公司六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上述关联交易协议事项时,关联董事张建台、乔小明、武静为回避表决,其余10名非关联董事均表决同意该议案。 4、上述协议无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公司名称:天津市天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王天 (3)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000元 (4)注册地址:华苑产业区兰苑路3号华苑标准科技厂房201 (5)经营范围: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电子与信息、新材料的技术及产品);计算机及外围设备、电工器材、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批发兼零售;电子工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电梯安装;物业管理;商品房代理销售;房地产信息咨询;建筑智能化工程;系统集成;建筑工程设计、咨询;消防工程、环境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文化办公用机械修理;因特网信息服务(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为准,有效期至2014年10月28日止)。(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6)截至2009年12月31日,总资产2889.75万元,净资产2042.43万元。 与本公司的关系:天津市天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控股股东天津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为同一控股股东。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上述关联交易标的为城南家园十号楼部分商品房,该房屋3-8层,共计商品房75套,建筑面积8777.36平方米。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1、协议的主要内容 按照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原则及其相关法律规定,经友好协商现就“城南家园十号楼”部分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名称:“城南家园十号楼”。 位置: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西端南侧。 用途:办公及商业。 范围与面积:该房屋3-8层,共计商品房75套,建筑面积8777.36平方米。 交易金额:总价款为人民币103,291,972.48元。 付款方式:分三期付清协议书确定的总价款。 2、定价政策 根据天津华夏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华夏金信评报字【2010】212号”,《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整体销售房地产项目单项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交易的目的 为进一步控制房地产市场风险,盘活存货,加快资金周转,将“城南家园十号楼”3-8层全部房屋整体销售给天房科技。 2、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行为遵循了公允原则,未侵占任何一方利益,且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常修泽、漆腊水、王天举、张云集、张景泉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交易行为公允合理 此次关联交易定价客观公正,符合关联交易规则和公司利益,没有损害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会议表决程序合规 本次交易属于本公司与同一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据此,本人作为天房发展独立董事认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城南家园十号楼部分商品房整体买卖达成协议,交易行为公允合理,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交易的达成符合公司加快资金周转,控制市场风险的需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它股东的利益,是可行的。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六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天津市天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整体销售城南家园公建项目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