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兰太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兰太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太药业")近日收到由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1015000007,自2010年7月6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12月7日经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备案登记(备案编号:20100005),审核认定兰太药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征优惠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内(自二0一0年七月六日至二0一三年七月五日)享受减按15% 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兰太药业企业所得税按25%征收。 根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兰太药业主要高新产品有生物制药--胡萝卜素胶丸,中药--苁蓉益肾颗粒,蒙药--沙参止咳胶囊和保健食品--夕维康胶丸。其中天然胡萝卜素胶丸是由本公司利用盐湖资源养殖的盐藻中提取的天然胡萝卜素,该产品于2009年3月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 03101202.7,苁蓉益肾颗粒于2009年被列为国家中药保护品种,保护期七年。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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