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6月28日上午在成都市一环路西一段119号成都千禧大酒店七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52,182,7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96%。根据相关规定,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对《关于预计公司与控股股东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时进行了回避。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陈汛桥先生主持,公司部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建立的议案》 同意票52,182,714股,占出席股东代表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关于预计公司与控股股东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票5,569,214股,占出席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作为本议案的关联方表决时进行了回避,其持有公司股份46,613,500股不计入本项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霍彦红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为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记录; 2、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3、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珠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