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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祥制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下载PDF公告阅读器
公告日期:2010-11-06
						浙江国祥制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国祥制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浙江国祥"或"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1月5日在固安县孔雀大道一号规划展馆会议室(收费站南50米)召开。
    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1,842,231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总股本145,324,675股的35.67%,符合《公司法》及《浙江国祥制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文学先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全体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郭绍增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 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会议议案并表决,形成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国祥制冷工业有限公司房屋出租的议案》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国祥制冷工业有限公司房屋出租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于2010年10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并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报纸刊登。
    表决结果:赞成票51,842,231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赞成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100%。
    三、 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景岗、姜翼凤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国祥制冷工业股份有公司董事会
      201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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